汪先生诉称,2009年至2011年间,小区物业进行水管改造,对他家的地下室管道进行过维修。2011年7月因大雨导致地下室进水,经检查是重修管道漏水所致,汪先生值得暂时用管道封堵气囊将其封堵,因汪先生儿子、儿媳以经营服装网店为生,地下室存放着大量的货物,管道漏水给其全家造成重大损失。
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法官发现,汪先生系精神残疾人,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爱人系晚期癌症患者,汪先生的儿子、儿媳没有收入来源,且其儿子也有精神疾病。汪先生本人情绪焦躁,多次以较为极端的方式表现出对案件进展情况的不满,但其提交的证据多数缺乏证明力,无法支持其主张。
鉴于汪先生本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,本着化解矛盾、消除隐患的宗旨,法官主动联系司法所、汪先生居住小区居委会,组织了诉中联合调解。最终成功化解了双方积怨已久的纠纷,物业公司同意补偿汪先生4000元经济损失,并对管道漏水问题进行了维修,汪先生撤回诉讼。